一、对外贸易法:
1、94年5月人大八届七次会议通过,04年4月人大十届八次会议修订,7月实施。
2、我根据“平等互利”原则参加经贸组织,对外发展经贸关系。
3、根据“互惠、对等”原则,或缔结的国际条约、协定,给与最惠国待遇、国民待遇。
4、外贸调查:书面问卷、听证会、实地调查、委托调查等方式。
5、国家对于低价出口第三国市场,而对我国产业形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,可与第三国政府磋商,从而决定适当措施。
6、救济情形:直接进口产品或服务激增、第三国限制进口导致进入我国激增。
7、我国建立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、国际服务贸易预警应急机制,以应对突发和异常情况。
8、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、出口信贷、出口退税、“外贸发展基金”、“风险基金”鼓励出口贸易。
9、擅自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,罚款5万;严重者取消其经营国营贸易货物申请资格3年,或者取消其既有国营资格。
二、海关法:87年1年人常会6.19通过7月实施;00年7月9.16通过;01年1月实施。
1、海关缉私队伍执行侦察、拘留、执行逮捕、预审工作,对于走私罪案件,应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。
2、海关免验货物必须经过总署同意。
3、加工贸易制成品使用进口料件,准予保税的应办理核销,属于先征收税款的,办理退税。
4、电力等特殊货物,定期申报。
5、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;必要时,可以组织化验、检验,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、检验结果作为归类依据。
6、免税暂准进出境的物品,应由本人复带出进境。
7、保税货物、暂准进出境货物,原则上必须提供等税保证金或担保,方可免纳关税。(*)
8、纳税期限内有转移、藏匿应税货物情节的,可强制担保;不能提供担保,可经批准:或暂停金融机构支付等税存款,或扣留等税货物或其他资产。纳税期限届满仍未缴税,可变价抵缴、强制扣缴。
9、物品税金,应在放行前缴纳。
10、限制类物品必须提交许可证方可担保放行;担保适用于:商品归类、商品估价、不能及时提供相关单证,而急需提发货的情形。
11、走私行为:
直接向走私人购买、收购走私物品的;
(直接购买禁止物品,或购买走私货物数额巨大,则构成走私罪)
在领海、沿边等(指境内),运输、收购或贩卖应税物品、禁限物品的
(直接运购、贩卖禁止物品,或购买走私货物数额巨大,则构成走私罪)
逃避监管,运输携带邮寄禁限货物、物品进出境
……税款,………………应税……………………而未纳税的。
未缴税交证,擅自将监管货物、物品、进境运输工具、补偿贸易物料在境内销售的。
12、个人携带超量自用物品,未申报,则责令补税,并可处罚款(不按走私行为处)。
三、刑法:
1、走私罪:
走私逃税额5
15
X>50万,>10年徒刑,1―5倍罚金;
走私武器、弹药、核材料、假币的
走私禁止文物、珍稀动植物、黄金、白银等贵金属;
以牟利、传播为目的,走私淫秽音像、图书等的;
运进境外气态、液态垃圾,情节严重的;运进固体垃圾的;
*、以上若单位,则同时对直接主管人员进行刑事处罚。
武装走私的
暴力抗拒、威胁缉私的, (并按妨碍执行公务罪数罪并罚)
为走私罪犯提供资金、单证、储运等条件的 (按走私罪共犯论处)
走私、贩卖、制造定量以上毒品(鸦片1Kg,海洛因50g),或武装毒品行为,暴力拒检。(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)
2、 破坏金 融秩序罪:逃避监管,非法转移外汇的,情节严重对单位处罚金,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,处<5年徒刑。
3、危害税收征管罪:假报出口,骗取退税,税额较大, <5年徒刑,1―5倍罚金;……。
虚开增值等税票,骗取退税、抵扣的;
伪造、出售假票,骗取退税、抵扣的;
盗窃、骗取增值等可退税或抵扣税票的;
4、扰乱市场罪: 擅自从事国营贸易;
无证(许可证)经营的;
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原产地证的;
5、扰乱公共秩序罪: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的
伪造、买卖、盗窃、毁灭国家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
四、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:02版本,1月1日实施
禁止进出口的货物:聚、裂变货物(及技术);武器、弹药军用物资。
限制进口的货物,实行许可证管理、关税配额管理。
许可证件管理:指各种具有许可性质的证明、文件。
关税配额证明:凭以办理报关验放;9月15日前未交回未使用的配额且在未当年使用的,则扣减其下一年的关税配额。
限制出口的货物:实行配额管理、许可证管理。
配额管理:实行直接分配、招标分配;申领配额证明后,到外贸主管部门换发配额许可证。10月31日前未交回未使用的配额且在当年使用的,则扣减其下一年的关税配额。
许可证管理:包括各种具有许可性质的证明、文件。
国营贸易管理:部分数量可以由非指定国贸企业经营;也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实行指定经营。
五、关税条例:04年版本,1月1日实施,03年10月通过
出料加工,以境外工料费、复运进境的运保费审定完税价格;
出境维修,则以境外工料费(修理费+料件费)审定完税价格;
加工进口料件保税进口,其制成品或进口料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口,则补税征息。
加工进口料件缴税进口,其制成品或进口料件 在规定期限内出口,可退还已征税。
进口物品的关税、进口环节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,海关征收。
六、稽查条例
1、稽查范围:外贸企业; 加工企业; 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; 使用或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; 报关企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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